医政学院教学委员会机构与职责
为适应高等医学教育改革、发展需要,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,特确定医政学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及职责。
一、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
院教学委员会是决定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、举措,课程、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成果、奖教金等评审的机构。
院教学委员会由院领导、各学系主任等人员组成。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,常务副主任1人,委员若干人。
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,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,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:坚持原则,办事公道,作风正派,学术水平较高。
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由院、系领导提名,经院党政联席会通过,报院长批准。
院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,届满后要进行调整,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半数。
院教学委员会在讨论审议重大问题时,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;若以无记名投票时,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。
二、院教学委员会职责
1.审议批准学院本科生教学规划、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。
2.制定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条例和制度,并监督其执行情况。
3.对重点课程建设、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进行研究、咨询和审议。
4.指导学院开展教学改革和教材研究工作,对重大教学改革方案,进行研究、咨询和审议。
5.推荐、评审院精品课程、教学成果、奖教金、优秀教材等。
6.参加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。
7.负责中青年教师讲课竞赛的评选工作。
8. 参与中青年教师职称晋升、资格认定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。